關于專項體育基金管理暫行規(guī)定
(1998年3月1日國家體委發(fā)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體育事業(yè)持續(xù)發(fā)展的需要,擴大體育資金的來源和渠道,進一步發(fā)揮體育基金會的作用,促進各項體育基金正常有序地發(fā)展,根據國務院《基金會管理辦法》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基金會管理的通知》以及《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章程》,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設立的各專項體育基金:
?。ㄒ唬┌大w育項目設立專項體育基金或幾個不同體育項目設立一個綜合性的專項體育基金;
?。ǘ┌床煌猛驹O立專項體育基金;
(三)設立個人或單位冠名體育基金;
?。ㄋ模┢渌w育基金。
第三條 國家體委體育基金籌集中心在國家體委直接領導下,依法對各類專項體育基金的設立、撤消、使用及規(guī)模、形式等進行宏觀管理;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根據其章程及國家有關規(guī)定參與對專項體育基金的日常管理。
第四條 各專項體育基金,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財經制度,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和民政部門以及審計機關的監(jiān)督和指導。堅持"宏觀管好,微觀搞活,集中管理,專項使用"的原則,做到權責分明,管理嚴密,運行有序,健康發(fā)展。
第五條 專項體育基金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募集:
?。ㄒ唬┚硟韧鉄嵝闹С煮w育事件發(fā)展的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個人捐贈、贊助、投入的資金或物資;
?。ǘ﹪H或國內體育組織合作的舉辦活動的收入;
(三)與有關體育組織合作舉辦活動的收入;
?。ㄋ模┯没鸨窘鹜ㄟ^在金融機構存款、委托貸款、購買債券、股票所得的利息、股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六條 專項體育基金的募集必須堅持自愿原則,尊重捐贈者的意愿,嚴禁攤派或變相攤派。
專項體育基金必須實行專款專用。
第二章 設立專項體育基金的申請及審批
第七條 申請設立專項體育基金.應向某個全用供下列材料;
?。ㄒ唬┰O立核專項體育基金的申請和可行性報告:
?。ǘ┰搶m楏w育基金的管理辦法;
?。ㄈ┰搶m楏w育基金的名稱、管理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ㄋ模┙涖y行及有關部門出具的三十萬元以上人民幣或等值外匯的資信證明;
?。ㄎ澹I(yè)務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
第八條 對捐贈金額較大擬建立個人或單位冠名的體育基金,除向基金會報送第七條第(一)、(二)、(三)項材料外,捐受雙方一致同意的捐贈必須在體育基金獲準后一個月內匯入指定銀行的帳號。
第九條 基金會收到申請后,在一個月內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該體育基金自批準建立之日起,可以開展該項基金的籌集活動。
第三章 專項體育基金管理機構的設置和職權
第十條 專項體育基金的管理機構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有代表性的成員組成,包括一名財務人員,其成員一般為兼職。
第十一條 專項體育基金實行民主管理,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管理機構的職權是:
(一)依法開展該體育基金的募集、增值等工作,負有對擁有資金及捐贈物品進行管理;
(二)保證該體育基金的資金和財產的安全;
?。ㄈ┦芑饡ㄈ舜淼氖跈?,可與境內外單位和個人簽訂接受捐贈協議的權利。在對外簽訂經濟合同時,按國家(經濟合同法)第十條規(guī)定,需事先取得基金會法人代表的書面委托;
?。ㄋ模┌凑沼嘘P規(guī)定全面負責對該項基金的日常管理。
第四章 專項體育基金的使用和審批
第十二條 專項體育基金的本金使用要尊重捐贈者的意愿,除捐贈者指定某項活動專用外,其它支出,要經管理機構討論并報上級業(yè)務主管部門批準。其增值部分可用于:
?。ㄒ唬┓e極推動與該體育基金宗旨有關的活動;
?。ǘ┵Y助該專項體育事業(yè)發(fā)展所需體育場地設施的完善。先進儀器、器材設備的購置;
?。ㄈ┵Y助與該專項體育事業(yè)有關的重點科技項目的研究;
?。ㄋ模┆剟顬榉e極推動本體育基金宗旨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ㄎ澹┰擉w育基金管理工作中發(fā)生的費用支出;
?。┢渌欣谠搶m楏w育事業(yè)發(fā)展的開支。
第十三條 專項體育基金的使用必須有計劃,按照嚴格的規(guī)定執(zhí)行,各專項基金應根據自己的特點制定該基金的使用制度和審批手續(xù)。每一年度開始前必須經專項基金管理機構討論制定使用計劃的重點、掌握的原則、使用的金額等。在實施體育基金使用計劃時,應認真調查了解基金使用的詳細情況。
第十四條 獲準使用體育基金的單位或個人,必須??顚S茫坏门沧魉?。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有權檢查、監(jiān)督使用情況。如發(fā)現違章或完不成預定目標時可以停止撥款和處罰。
第十五條 各專項基金每年應對體育基金使用計劃的執(zhí)行結果和效益進行總結,提出報告送基金會備案。
第五章 專項體育基金的財務管理
第十六條 專項體育基金必須嚴格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guī)定及其他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并根據該體育基金的特制定財務管理辦法和財務收支的審批權限。
第十七條 獨立管理的專項基金,應開設專戶,按照國家財經法規(guī)、制度和財務管理辦法,進行專門核算,并納入預算內管理。
第十八條 各專項體育基金每年年初向基金會報送全年工作計劃、財務收支安排,每半年報送會計報表,年末報送財務決算。
第十九條 各專項體育基金應健全捐贈的票據手筵.接受中國人民銀行、民政部、國家體委、基金會及有關財政、稅務、審計部門的檢查、監(jiān)督。
第二十條 各專項體育基金應加強對所捐物資的管理,建立健全驗收、登記、保管、領用、調撥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對捐贈物資的處置,應嚴格執(zhí)行報批手續(xù).報告中應列明物品名稱、數量、價值及處置方式,經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對尚不具備單獨立戶、獨立管理的單位,本著集中管理、專項使用的原則,可委托體育基金會代管。
?。ㄒ唬w育基金會受托代管后,予以單獨立帳,分別核算,定期向委托單位提供收支情況;
(二)體育基金會對代管基金,經專項體育基金管理機構提出要求后,可代行增值運作,并負安全責任。增值率按基金會年均增值率計算;
?。ㄈ┐芑鹗褂脤徟鷻鄬傥袉挝粚m楏w育基金管理機構。年終節(jié)余,可結轉下年繼續(xù)使用。
第六章 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三條 對各專項體育基金做出重大貢獻者,可視情況予以獎勵。
第二十四條 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挪用、克扣、轉移專項體育基金,牟取私利。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理和處罰。
第二十五條 對于管理不善或沒有發(fā)展前途的專項體育基金,基金會有權合并或撤消。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專項體育基金需改變名稱、變更管理機構成員、合并或撤消的,應由基金會審核并提出意見,報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七條 為工作方便,經主管部門審批,各專項體育基金可刻制業(yè)務專用章和財務專用章。
第二十八條 本規(guī)定由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負責解釋,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審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