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彩票獎品組織管理暫行辦法
(1997年3月21日國家體委辦公廳發(fā)布)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體育彩票獎品的管理,保證獎品質量,保障購票人的利益,維護體育彩票的信譽,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獎品,是指在銷售體育彩票時,對中獎者以實物形式給予的獎勵。
第三條 國家體委體育彩票管理中心每一至二年組織一次體育彩票獎品資格認定會。
申請參加體育彩票獎品資格評定的廠家主要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體委體育彩票管理中心推薦。廠家須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生產許可證和產品質量認證書等相關資料報國家體委體育彩票管理中心備案。
體育彩票獎品資格評定委員會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體委體育彩票管理中心主要負責人組成,負責對申請參加評選的廠家及其產品進行評定,并向廠家發(fā)放獎品供貨許可證。
第四條 獎品組織實行統(tǒng)一管理。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體委體育彩票管理中心在組織體育彩票銷售時,對于用實物設獎的,均須選用有獎品供貨許可證的廠家的產品。
產品供需雙方應就有關事項簽訂詳細合同、協(xié)議,雙方共同履行。
獎品供貨廠家應提供優(yōu)惠服務條件,并須有良好的售后服務措施。獎品組織單位應依據合同、協(xié)議規(guī)定,按期與供貨方結算。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體委體育彩票管理中心在彩票銷售前,須將各銷售單位的獎品設置方案(包括:獎級設置,獎品品牌、價格,獎金總額等)報國家體委彩票中心備案。
第六條 各銷售單位在組織獎品時,存在的批零差價或出廠差價,在扣除必要的進貨運輸、勞務費成本后,剩余資金須全部用于返還獎品,不得留用或私分。
第七條 對于在產品訂購中,除批零差價或出廠差價外,廠家給予合理的折讓部分轉人收益金,不得私分、私拿。
第八條 各銷售單位要加強對實物兌獎的管理。現(xiàn)場兌付大、中獎級獎品時,應進行登記,并要求中獎者出示有效身份證明,在中獎憑證上簽字。
第九條 銷售、兌獎人員須嚴格遵守銷售紀律,不得營私舞弊,不得私用、私拿獎品和冒領、購買中獎者的獎品。
第十條 對棄獎的獎品,應按進價轉入收益金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私自出售和私分。
第十一條 各銷售單位要做好獎品的售后服務工作,要向中獎者提供入有關獎品的完整票據和廠家服務網點等信息。獎品如出現(xiàn)非個人使用不當造成的質量問題,中獎者提出退換的,銷售單位應先予以解決,再向廠家退貨或索賠。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D 條、第八條、第十條之規(guī)定的地區(qū),取消其體育彩票銷售資格。對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不嚴格履行合同的廠家,取消其獎品供貨許可證。
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的個人,視情節(jié)輕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體委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審核:





